房東知識
怎麼挑高雄的包租代管業者?五個可以自己查證的檢查點

快速答案
挑包租代管業者有五件事房東自己查得到:登記證與營業項目(代管業與包租業分開登記)、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營業處所與網站的法定揭示(代管四項,包租業不含代管費用收取基準那一款)、契約審閱期(委託管理契約至少三日,住宅包租契約沒有審閱期條款)、營業保證金的求償路徑。登記證與管理人員資料可在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證。
重點整理
- 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的查詢只回傳執業中的業者,營業項目分租賃住宅代管業、包租業、包租代管業三類,先確認對方登記的類別涵蓋你要委託的業務。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四年,專任者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業者;姓名與證書字號依規定要載入契約,可回系統核對。
- 營業處所與網站依法應揭示四項文件(代管費用收取基準那一款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委託管理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且不得記載拋棄,住宅包租契約則沒有審閱期條款。
五個檢查點:查哪裡、看到什麼算合格
以下依現行法規與官方查詢系統整理,欄位名稱與條號皆可自行核對。個案仍應以主管機關資料與正式契約為準。
| 檢查點 | 查哪裡 | 看到什麼算合格 |
|---|---|---|
| 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 | 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租賃住宅服務業(基本資料)查詢」,以營業項目、統一編號、名稱或地址擇一查詢(需輸入驗證碼)。 | 查得到,且營業項目涵蓋你要委託的業務——系統把租賃住宅代管業、包租業、包租代管業分成三類。該查詢的執業狀態固定為執業中,查得到即代表現仍執業。 |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 同系統的「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人員任職資料查詢」與「租賃管理人員證書資料查詢」,各以姓名或證書字號查。 | 兩個查詢都查得到:證書查詢查得到該證書,任職查詢查得到該人員在這家業者的受僱紀錄。證書有效期限四年(條例第二十六條),專任者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
| 營業處所與網站的揭示 | 直接到營業處所看,並開對方網站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要求兩處都要揭示)。 | 四項齊備: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第四款依同條第二項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 |
| 契約與審閱期 | 拿到契約當下看第一點與不得記載事項;包租則看應約定事項全文。 | 委託管理契約:載明攜回審閱日數且至少三日,未記載拋棄審閱期間。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事項沒有審閱期條款,時間要自己爭取。兩者都應能核對到登記證字號與管理人員證書字號。 |
| 營業保證金 | 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與《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金額依營業處所數與經營規模計算,不在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內。 | 取得登記證時已依規定繳存。之後有兩件事要理解:一是繳存額會隨規模變動——依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與《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致繳存額低於規定數額時,應經全國聯合會通知後一個月內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依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處罰;二是求償路徑——業者自身賠償責任沒有上限,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則須先有執行名義或調處決議,且以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限。 |
教人挑包租代管業者的文章多半停在「選有經驗的」「選服務好的」——這兩件事簽約前都查不到,只能聽對方講。這篇只寫查得到的部分:五個檢查點,每一點都寫清楚法源、查哪裡、看到什麼算合格。
依據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現行條文為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與內政部公告的兩份契約規範;查詢入口是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本文查核日為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檢查點一:登記證——先查得到,再看營業項目
依條例第十九條,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要先申請許可、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再於六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登記證是這串程序的最後一關,也是最省事的檢查點。
查法是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resim.moi.gov.tw)的「租賃住宅服務業(基本資料)查詢」,以營業項目、統一編號、名稱或地址擇一輸入,另需填驗證碼。兩個細節要留意:營業項目的下拉選單只有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三種,代管與包租是分開登記的,先確認對方登記的類別涵蓋你要委託的業務;另外該查詢的執業狀態欄位固定為「執業中」,結果只含目前仍在執業的業者。
登記證的欄位也有明文: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載明業者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及經營型態,以及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沒有到期日,條例與細則也未為登記證訂有效期限。會讓它失效的是廢止:依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領得登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並註銷登記證,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有辦停業登記的不因此被廢止,沒辦而自行停業滿六個月的才會。停業本身另依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辦理:應於停業後三十日內申請停業登記,登記證上會註記停業期間,期間內非經辦妥復業登記不得營業。
檢查點二:管理人員證書——兩個查詢,不要只查一個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業者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及包租業務,並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處所也各置至少一人;同條第三項另定,專任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證書本身有期限:依第二十六條,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應檢附最近二年內參加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的證明文件重新登錄換證。
系統裡有兩個功能不同的查詢,要一起看。「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人員任職資料查詢」查的是受僱資訊,以姓名或證書(明)字號擇一查詢,任職狀態同樣固定為執業中;「租賃管理人員證書資料查詢」查的是證書本身。分開查的理由很直接:有證書不等於現在受僱於這家公司。系統上並註明,證書查無資料或有誤時,可洽僱用該人員的業者或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確認。
為什麼要查到人?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租賃契約書、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點交證明文件、租金押金收據、退還租金押金證明這六類文件,應由業者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第一款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款、第三款於經營代管業務者不適用)。日後對帳或有爭議,這些文件上的名字就是要回頭核對的對象。
檢查點三:營業處所與網站,法律要求揭示四項文件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一、登記證。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同條第二項明定第四款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第四款對房東特別有用:服務費沒有法定費率,但法律要求經營代管業務者把收費基準與方式公開揭示,這是坐下來談之前就該拿得到的資訊。要注意這項義務的主體是「租賃住宅服務業」本身,也就是你實際要簽約的那家登記業者——要核對就到該登記業者的營業處所與官網去看。第二款也不是形式——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本來就是取得登記證的要件之一。
沒揭示會怎樣?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廣告也有線索: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主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註明業者名稱,違反者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只有品牌名與一支電話、查不到公司名稱的租屋廣告,本身就是可以直接看出的異常。
檢查點四:契約審閱期——兩種契約的規定不一樣
代管走的是《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一〇八年九月五日公告,自一〇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第一點就是契約審閱期間,原文載明契約經委託人攜回審閱的日數,並註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是「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被要求當場簽,或契約上已印著放棄審閱期,這一條就已經不合規。
包租不一樣。《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一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令訂定,自一〇八年六月一日生效)全文沒有審閱期間條款——房東與包租業之間簽的那一份,法規沒有給你三天。這不代表不能要,只是它不是可以援引的法定權利。不過條例第五條第五項給了另一層保護:住宅包租契約條款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口頭約定者亦同。
兩份規範都要求你能核對到人與字號。委託管理契約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託人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第十五點規定契約應記載受託人的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與聯絡方式,以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姓名與證書字號;住宅包租契約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十三點是對應規定。也就是說,簽約文件上本來就會有兩組字號,正好拿回前兩個檢查點核對。
檢查點五:營業保證金保的是什麼、保到哪裡
營業保證金常被講成「有保障」,但範圍很具體。依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繳存營業保證金是取得登記證的要件之一;金額依《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四條計算:每設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十五萬元,每一營業處所之經營規模達二百五十件者增繳十萬元,逾二百五十件者每逾一百件再增繳十萬元,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錢也不在業者手上:依條例第二十二條,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委員會保管,除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情形外不得動支。
但它不是自動理賠。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致當事人受損害時由該業者負賠償責任,第二項並就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定有連帶賠償責任——業者自身的賠償責任沒有上限。有上限的是另一條路徑:依第四項,被害人須先取得對業者或其受僱人之執行名義,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才能在該業者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查不到的時候怎麼辦
查不到不一定等於違法:可能是查詢條件打錯(建議用統一編號而不是名稱)、登記名稱與招牌上的品牌名不同,或該業者正在停業期間,而該查詢只回傳執業中的資料。這三種都可以請對方提供統一編號與登記證字號再查一次;如果連統一編號都問不出來,那個回答本身就是答案。系統上也寫明「若要確認資料,請洽當地縣市政府查詢」,高雄的窗口是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查證只能排除不合格,選擇還是要看契約
五個檢查點做完,排除掉的是明顯不該合作的對象,還沒回答「這一家適不適合我的房子」。剩下的比較要看契約寫什麼:實際受託的管理項目、代收租金押金的交付期限、修繕授權門檻與執行紀錄怎麼留、提前終止有哪些條件。站上另有兩篇逐項對照法規原文的整理:〈高雄房東簽代管契約前要看什麼?管理範圍、租金押金與修繕紀錄〉談契約條款,〈包租代管有什麼缺點與風險?房東該注意的六件事〉談代價與限制。
這五點是每一位房東都該對每一家業者做的功課,先自己查完再談,比較不會被說法帶著走。如果查完之後想找人把契約條款逐條看過,可以帶著現有租約、屋況資料和你最在意的三件事來談。
房東常問
沒有登記的業者可以委託嗎?
依條例第三十六條,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對房東而言更實際的是救濟路徑會少一塊: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以該業者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限,沒有繳存的人,這條路徑本來就不存在。另依第三十二條,委託管理契約書等六類文件應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未登記者也沒有這道具名機制。
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會過期嗎?
條例與施行細則都沒有為登記證訂有效期限,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四項所列的登記證應載明事項也沒有到期日,只有核發機關與核發日期。真正會過期的是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應檢附最近二年內參加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的證明文件重新登錄換證。登記證會失效的情形是廢止:依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領得登記證後逾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停業本身依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辦理,登記證上會註記停業期間,且停業期間內非經辦妥復業登記不得營業。與其問有沒有過期,不如直接到系統查一次——該查詢只回傳執業中的業者。
業者說「我們是加盟大品牌」有用嗎?
條例本文沒有針對品牌或加盟關係設規定,但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一條當場就能查: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明顯處,標明加盟店字樣。站在店門口看招牌、名片與廣告上有沒有「加盟店」三個字,就是最快的一次核對(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未對此另定罰鍰)。真正要查的仍是你實際簽約的那個法人:條例第三條把代管業與包租業都定義為「公司」;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許可、公司登記與登記證都是逐家辦理;分設營業處所另依第十九條第三項,須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登記並領得該處所的登記證,始得營業,系統裡另有「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資料查詢」可查。所以正確的問法是:這間店是自己的一家公司,還是某公司的分設營業處所?請對方提供統一編號或登記證字號,再回系統核對——招牌上的品牌名和登記證上的公司名不一定一樣。
簽約前一定要看到哪幾份文件?
至少四類。第一,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委託管理契約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住宅包租契約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都規定業者應出示登記證影本供你核對。第二,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並確認該人員目前登錄受僱於這家業者。第三,契約本身,而且要在審閱期內帶回去看完——委託管理契約第一點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是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住宅包租契約的應約定事項沒有審閱期條款,時間要自己爭取。第四,附件:委託管理契約有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住宅包租契約有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附件三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之項目及範圍確認書。契約上還會有兩組可以回頭核對的數字:業者的登記證字號與管理人員的證書字號。
高雄有沒有官方的業者名單可以看?
有,但要知道它的限制。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在「租服業者查詢」頁公布「高雄市已登記之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欄位只有序號、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與聯絡電話,沒有營業項目也沒有執業狀態,而且是統計到某一日的快照——本文對這份名單的複查日為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晚於全文查核日),當日該頁掛的是統計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的版本,共二百五十七家,另有十八個分設營業處所。這份名單會隨該局改版而更換,引用前請自行到該頁確認當期版本與統計基準日,不要沿用別處轉貼的家數。要看現況仍應以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為準——該系統本身也寫明「若要確認資料,請洽當地縣市政府查詢」,高雄的窗口就是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現行條文,112年2月8日修正)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許可、登記與登記證)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5條(專任管理人員與不得同時受僱二家以上)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四年與換證)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六類文件應由專任管理人員簽章)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3條(營業處所及網站揭示四項文件)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1條(損害賠償與代為賠償上限)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停業登記、加盟店字樣)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繳存金額計算) 查核日期:
- 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租賃住宅服務業(基本資料)查詢 查核日期:
- 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人員任職資料查詢 查核日期:
- 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租賃管理人員證書資料查詢 查核日期:
- 行政院: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查核日期:
- 內政部地政司:訂定「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查核日期: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租服業者查詢(名單當期版本以此頁所掛附件為準) 查核日期: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高雄市已登記之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查核日該頁版本,統計至115年6月30日) 查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