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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知識

包租代管有什麼缺點與風險?房東該注意的六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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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質桌面上放著一疊契約文件、托盤裡的鑰匙、翻開的筆記本與筆,象徵房東在委託包租代管前逐項核對契約條件與風險
先把代價與限制看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把管理交出去。

快速答案

包租代管的代價有三塊:租金或服務費、契約期間內的終止限制、屋況與租客資訊的時間差。業者出事時依條例仍須負賠償責任,但透過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要先有執行名義或調處決議,且以其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上限。

重點整理

  • 包租業的收入來自轉租價差,房東拿到的是已扣掉空置與管理風險的租金。
  • 官方契約範本列舉的提前終止情形,都不包含「房東想自己收回來管」。
  • 業者出事時本身仍負賠償責任;走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則需程序,且以繳存及擔保總額為上限。

自己管、委託代管、包租:各自的代價

三種方式沒有絕對優劣,差別在你付出什麼、讓渡什麼。以下不列價格,只列代價與必須事先確認的事。

管理方式你實際付出的代價開始前要先確認
自己管時間與即時性:招租、帶看、收租追蹤、修繕聯絡、退租點交全由你處理;人在外地或上班時間無法接電話時,隱形成本最高。自己與房客簽約仍須遵守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押金依條例第七條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
委託代管契約約定的管理報酬(月租金百分比或固定金額,無法定費率);由房東負責修繕的費用仍由房東負擔,第五點第八款的其他項目要勾選才成立。第五點第八款其他項目逐項勾選、第九點代收租金押金的交付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第十一點列舉的六種提前終止情形。
包租租金反映業者承擔的空置與管理風險;租客人選與租金條件的決定權部分讓渡,轉租資訊的法定通知時點是簽約後三十日內。附件二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與終止事由確認書、第十三點期限屆滿前得否終止的勾選、第十六點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的十三種情形與通知期限、第九點室內裝修同意與否。

談包租代管的文章多半在講好處。這篇只談代價:把管理交出去,你實際付出什麼、讓渡什麼。以下每一項都對得回法規原文或內政部公告的契約範本,你可以自己核。

一、包租的租金,是扣掉風險之後的數字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把包租業定義為「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業者先向房東承租再轉租,收入來自兩邊租金的差額。這代表房東拿到的數字,已經先反映空置期間、欠租風險、招租成本與管理人力。差額沒有法定比例,取決於屋況、地段租金水準、租期長短與修繕費用怎麼分擔。換句話說,包租的約定租金必須讓業者的差額覆蓋上述成本,結構上不會等同於自己出租時的名目租金。

二、代管付了服務費,決定權還是在你身上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規定,報酬可以是月租金額的百分比或固定金額,由雙方在契約填載,沒有法定費率。但付費不等於不用再做決定:第七點寫明約定由房東負責修繕的部分,即使委由受託人辦理,費用仍由房東負擔;第五點第八款的其他項目——收取租金、收取押金、管理押金、墊付費用、清潔、遺留物處理、租購家具電器設備——都要逐項勾選才成立,不是預設包含。至於第五點第一款到第七款的屋況與設備點交、居住者身分確認、催收租金、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費用結算與督促返還住宅,則是當然項目。

三、契約期間內想收回,限制比你想的多

委託管理契約第十一點列出委託人得提前終止的六種情形:受託人未依規定處理糾紛經催告仍不處理、未依期限交付代收的租金押金、違規再委託其他代管業、租賃關係消滅、標的滅失、業者被撤銷或廢止登記。沒有一項是「房東想自己收回來管」。個案是否另有終止途徑,仍應依契約約定與個別法律意見判斷。

包租更明確。《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三點是勾選欄:期限屆滿前雙方「得」或「不得」終止,由契約載明;即使勾「得」,也要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未先期通知者應賠償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第十六點另列十三種出租人得提前終止且業者不得要求賠償的情形,以業者違約為主,另含「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通知期限是第一款終止前三個月、其餘各款三十日,但第十款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第十三款(業者被撤銷、廢止許可或登記)的情形得不先期通知。清單裡同樣沒有「房東想自己住回來」。

另外,委託管理契約第一點明定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且不得記載拋棄;住宅包租契約的應約定事項則沒有審閱期間條款。哪一種都建議帶回去看完再簽。

四、包租是兩份契約,你只簽得到其中一份

代管只有一份委託管理契約,房東與房客的租賃關係仍然直接存在;包租則是兩份分開的契約——房東與包租業之間適用《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包租業與實際入住者之間適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你只簽得到其中一份,但不是完全沒有槓桿: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約時應於契約書載明包租業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包租契約第十點第(二)款與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就是房東設定這三件事的地方,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並要求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約時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標的範圍及租賃期間,違反者依第十六點第(十一)款構成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的事由。真正不在你手上的,是租金、押金與租客人選。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另規定,包租業應於與次承租人簽約後三十日內,將轉租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次承租人資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也就是說,誰住進你的房子,法定通知時點可以是簽約後三十日內,而不是入住之前。日常訊息也多一個窗口,緊急狀況的反應速度會和自己管不同。

五、修繕與裝修的分工,簽約當下就要定

包租契約第八點規定損壞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費用得由雙方視損壞性質及責任歸屬另行約定負擔方式;第九點的室內裝修是勾選欄,同意與否、費用由誰負擔都要填,留白就是日後爭議的來源。代管這邊,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要求受託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時應製作執行紀錄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這條對房東有利,但也代表紀錄是放著等你去看。

六、業者出事有救濟,但不是自動理賠

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出租人或次承租人得請求所在地同業公會或全國聯合會協調返還租賃住宅或續租事宜,公會不得拒絕。賠償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致當事人受損害時,由該業者負賠償責任,第二項並就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過失定有連帶賠償責任——業者自身的賠償責任沒有上限。上限出現在另一條路徑:依第四項,被害人須先取得對業者或其受僱人的執行名義,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才能在該業者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制度存在,但要跑程序,而且「代為賠償」的金額有天花板。

什麼情況適合,什麼情況不適合

比較適合委託的情況:人不在當地或上班時間無法接電話;同時管理多間、行政量已超過負荷;屋況或租客結構複雜,需要有人固定追蹤留紀錄;或你已確定要用租金換時間,並接受包租的租金結構。

不適合的也要說。只有一間、住得近、租客穩定、自己處理得來,付服務費常常划不來;對租客人選、屋況細節與修繕廠商都想親自決定的人,委託後的落差會讓你更累;短期內就要收回自用或出售的,被契約期間綁住的代價可能大過省下來的時間。

先確認業者合法,再談條件

「是不是合法登記」是這件事裡唯一能事先查清楚的部分。依條例第十九條,業者要先申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再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領得登記證後才能營業。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要求業者在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網站揭示四項資訊: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以及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第四款依同條第二項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廣告也有線索: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主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名稱,沒有註明是可以直接看出的異常。第三十六條則規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或包租業務者,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件事看完,如果結論是先自己管,那也是正確的結論——委託不是每個房東在每個階段都划算。如果你想先評估自己適不適合,可以拿現有租約、屋況照片和最不想再處理的三件事,對照這六項逐項打勾再決定。

房東常問

包租的租金會比自己出租少多少?

沒有法定比例,也不該有人給你一個通用數字。依條例第三條,包租業是「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的公司,收入來自轉租租金與付給房東租金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要覆蓋空置期間、欠租風險、招租與管理成本。實際條件取決於屋況、地段租金水準、租期長短、修繕費用怎麼分擔,以及你同意轉租的範圍,只能個案評估後以書面確認。

簽了之後,契約中途可以解約嗎?

要看是哪一種契約。代管的官方定型化契約第十一點只列出六種委託人得提前終止的情形,不包含房東單純想收回自管。包租的應約定事項第十三點是勾選欄,期限屆滿前雙方得或不得終止由契約載明;即使勾「得」,也要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未先期通知者應賠償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第十六點另列十三種出租人得提前終止且業者不得要求賠償的情形,通知期限為第一款三個月、其餘三十日,部分情形得不先期通知。個案能否終止,仍應依契約約定與個別法律意見判斷。

如果業者倒閉或聯絡不上,房子怎麼辦?

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而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出租人或次承租人得請求所在地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返還租賃住宅或續租事宜,該公會不得拒絕。損害賠償依第三十一條:業者本身依第一項、第二項仍負賠償責任(受僱人執行業務致損害者並負連帶責任);若要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依第四項須先取得對業者或其受僱人的執行名義,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且以該業者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上限。

怎麼確認業者是合法登記的?

依條例第十九條,業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登記,並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同業公會,領得登記證後才能營業。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要求業者在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網站揭示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以及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第四款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另依第十三條第四項,廣告主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註明業者名稱。你也可以到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業者與管理人員的登記資料再核對。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或包租業務者,依第三十六條可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營業。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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