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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欠租怎麼辦?高雄房東收回房屋的完整流程

快速答案
房客欠租,房東不能自行換鎖或斷水斷電。正確作法是先定相當期限催告;遲付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仍不付,且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另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才於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終止租約,再循調處或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重點整理
- 終止門檻是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仍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另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才得終止。
- 住宅租賃爭議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且免繳調處費用,高雄由市府地政局受理。
- 換鎖、斷水斷電、擅自進屋或丟棄房客物品,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違約,不是比較快的方法。
房客欠租時:房東可以做、不能做與法律依據
同一個情境往往只差一個動作,就從合法主張權利變成刑事風險。以下把常見情境拆成三欄對照,法律依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為準,個案是否成立仍依法院認定。
| 情境 | 可以做 | 不能做(含法律依據) |
|---|---|---|
| 房客開始欠租 | 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租金,保留交寄憑證;遲付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仍不付,才進入終止程序。 | 口頭催幾次就直接宣布租約終止。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要求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屋租賃遲付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 |
| 要進屋查看或換鎖 | 依契約約定事先通知,經房客同意後會同進入查看。 | 趁房客不在自行開門進入或逕自換鎖。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想讓房客快點搬走 | 完成催告與終止程序後,循調處或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取得執行名義。 | 斷水斷電、堵鎖孔或以其他方式逼遷。可能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並構成民法第423條所定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義務之違反。 |
| 房客留下物品 | 租賃契約消滅並完成(或視為完成)點交後,定相當期限催告取回,屆期未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 | 租約還沒終止、也還沒點交就先丟棄或變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前提要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判決之後要收回房屋 | 持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解除占有並使歸債權人占有。 | 自行找人把房客與物品搬出去。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須有執行名義,第124條把解除占有的權限交給執行法院。 |
房客欠租時最容易做錯的,是自己去換鎖、斷水斷電,或趁房客不在把東西搬走。這些動作不會讓房子更快收回來,反而可能讓房東變成刑事被告。法律給房東的路徑其實清楚:催告、終止、調處或訴訟、強制執行,每一步都有法定要件與期間。
一、欠到什麼程度,才能終止租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2項有兩道限制,很多整理只寫了前半句:一是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二是「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第二道限制常被忽略,卻適用於多數住宅租約——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金給付欄位本來就有「每期開始時支付」的選項。舉例來說,房客一月五日、二月五日兩期都沒付,二月五日時欠額已達二個月租額,但一月那期的遲延還沒逾二個月,這時發終止通知在法律上仍站不住腳。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的門檻用語一致: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第十七點第(二)款是同一標準。特別法是否排除民法上述第二道要件本身有爭議,實務上保守作法是兩個要件都滿足再發終止通知。
二、押金要不要先抵?這一點很多文章寫反了
常見說法是「先用押金抵充,抵完還欠兩個月才能終止」。回查條文會發現,這個要件只出現在土地法第100條。要注意該條的寫法是否定式:「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第3款「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只是六款例外之一,本身並不直接生出「得收回房屋」的效果。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裁判要旨是就不定期之房屋租賃適用該款,且指出仍應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在租賃契約得為終止前,尚難謂出租人有收回房屋請求權存在。
該則判例依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效力已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頁面下方也有這段編註。民法第440條第2項、條例第10條與定型化契約第十七點都只寫「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沒有先扣押金的要求;定型化契約第五點是把押金抵充放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處理。押金本身也有上限,條例第7條規定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三、催告與終止是兩件事,期間也不同
催告要留得下證據,最常用的是存證信函。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房東自己寫就可以,把欠繳期間與金額、給付的相當期限、逾期將依民法第440條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寫清楚即可。
催告期間屆滿才進入終止。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依欠租事由終止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寄送地址依定型化契約第二十點以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租約終止後房客仍占住,可依民法第455條請求返還租賃物,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則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
四、調處:高雄房東常忽略的免付費管道
條例第16條規定,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高雄由市府地政局受理不動產糾紛調處,公告的受理案件類型第8項即為條例第16條的住宅租賃爭議,費用一節在土地法相關案件的收費級距後載明「其他案件免收調處費用」。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
五、訴訟與強制執行
談不成就進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請求項目通常包含遷讓房屋(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積欠租金與終止後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第77條之1),租賃權涉訟另有第77條之9: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裁判費再依第77條之13的級距計算。
拿到判決不等於拿回房子。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出六種執行名義,包括確定之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第12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這一步才是真正把房子收回來的動作。
簽約時值得順帶確認公證。公證法第13條規定,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範圍包括金錢給付,以及「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第三款的文字限於期限屆滿時交還;租期中途因欠租終止而要求遷讓能否適用有疑義,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一點的逕受強制執行選項也寫「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實務上宜另行取得判決。
六、這些自力救濟不能做
換鎖、破壞門鎖、趁房客不在進屋清空、斷水斷電、丟棄房客物品,都不是快一點的作法。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擅自進屋另涉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破壞門鎖或丟棄物品則可能構成第354條毀損罪,法定刑度見下方對照表。個案是否成立,仍要看具體行為與法院認定。
斷水斷電還有民事面:民法第423條要求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約還沒合法終止就先斷供,房東等於自己先違約。遺留物也要照程序,條例第12條規定,租賃契約消滅、完成或視為完成點交後仍有遺留物者,須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收租這件事,紀錄比催討重要
欠租之所以難處理,多半不是法律不站在房東這邊,而是紀錄不齊:哪一期沒到、催了幾次、房客怎麼回覆,全憑印象;等到要催告、要調處、要起訴,才發現舉證困難。
如果你在高雄有出租物件,可以先把租約、押金金額、繳款紀錄、通知往來與屋況照片整理起來。亮寓會協助把收租節點、催告紀錄與屋況資料留成日後查得到的形式,必要時協助轉介律師。本文是流程與法條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房東常問
房客欠幾個月才能終止租約、要求搬走?
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同項後段並規定,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也是「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達到門檻後仍須先催告,並依條例第10條第2項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才進入終止。
押金要先抵掉欠租嗎?抵完還算不算欠兩個月?
「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的文字出現在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而該條柱文是「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第3款只是六款例外之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裁判要旨是就不定期之房屋租賃適用該款,且仍須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先行催告;該則判例自108年起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民法第440條第2項、條例第10條與定型化契約第十七點都只寫「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未要求先扣押金;定型化契約第五點則把押金抵充放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處理。個案適用哪一條,建議先由律師確認租約性質。
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嗎?有法律效力嗎?
可以自己寫,法規沒有要求必須由律師撰寫。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資費、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即為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存證信函本身不是判決,效力在於證明你於何時、向誰、表達了什麼內容,這正是日後證明「已定相當期限催告」的關鍵。中華郵政公告的存證費為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30元,另計掛號郵資。
房客搬走留下一堆東西,可以直接丟掉嗎?
不建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租賃契約消滅、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後仍有遺留物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須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才視為拋棄其所有權,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部分得請求承租人給付。跳過催告直接丟棄,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打官司要多久、要花多少錢?
費用有明文可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因租賃權涉訟者,依第77條之9,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超過租賃物價額時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之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裁判費再依第77條之13計算,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強制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未滿五千元免徵、五千元以上每百元收七角,非財產案件徵收三千元。至於審理時間,會因爭點、送達與是否上訴而差很多,本文不提供平均天數,建議以個案向律師確認。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40條(遲付租金與終止契約)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79、423、455、767條)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10、12、16條)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所列情形不得收回房屋)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裁判要旨(含108年後效力編註)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判例效力)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4、306、354條)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9、第77條之13、第427條)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4、28條之2、124條)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存證信函與保存期限) 查核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證法第13條(逕受強制執行) 查核日期: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查核日期:
- 中華郵政:存證信函費用怎麼計算 查核日期: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糾紛調處 查核日期: